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教师职务晋升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
加入时间
2005-12-15
来源
组织人事处
浏览

设置

【字号:  】【打印: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双击滚动】
文章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教师职务晋升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师职务晋升评审工作,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教师职务晋升评审工作中,坚持严格标准、综合考核、不拘一格、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教师职务晋升评审工作中,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我校教师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要在全面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各级职务的教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工作努力,团结协作。任现职期间能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任务,近3年内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年度工作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申报高一级职务时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  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需掌握第二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

第三章  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七条  评审对象为学校从事学校教学的专任教师。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助教: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工作1年经考核合格。

2、申报讲师:博士三个月试用期满可申报讲师;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3、申报副教授: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

4、申报教授: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任副教授职务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九条  助教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条  申报讲师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任现职以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和辅导,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参加编写学术著作或其他教学参考书1部。

第十一条  申报副教授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主讲2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在正式出版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主持、参加过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并有结论性成果。

3.专业课教师能独立指导过一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第十二条  申报教授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研究能力。

2.能独立主讲3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3.负责本学科主干课程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4.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核心刊物1篇。

5.主持校级或参加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十三条  申报论文署名必须写明第一作者或文中注明为执笔人,单位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术著作(含译著、教材)均指前3名;校级科研项目前3名,省部级以上前5名。

第十四条  在各级职务申报条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和科研成果的级别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转评职称原则上应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职务晋升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由个人向所在学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填写有关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2资格审查。由学院(系、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报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审核。

3、材料展示。评审前公开展示申报人的成果材料。

4、学校评审。经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5、评审结果公示。学校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06-2007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组织人事处 All rights reserved.
 
Donghu College,Wuhan University 技术支持:校宣传处网络宣传制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