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分校字(2005)32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将《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
为使我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必须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一)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献身教育事业; 3、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务实的工作作风。 (二)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1、担任副科职务的,一般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担任正科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一年以上的经历; 3、由中层副职提任中层正职的,或由正科职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在下一级职位上任职两年以上; 4、担任正、副科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中层正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35岁以下的一般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5、提任干部职务的,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是合格以上; 6、身体健康。 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严格执行任职条件和资格,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三、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四个程序。 (一)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搞好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组织人事处主持。 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组织人事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多数人不推荐和不赞成的,不能列入考察和使用对象。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第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第二,召开推荐会,以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验和民主评议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干部在新提拔干部中所占的比例。逐步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以及拟任职务。公示一般采取发公示通知、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二)组织考察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注重对工作实绩的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干部人选,应当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干部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考察时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第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第二,同考察对象呈报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第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第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第五,组织人事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干部任用的建议,向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考察材料应当准确、清楚、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以写实的手法对优、缺点举例说明,负责考察的人员要在材料上署名。 (三)充分酝酿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进行充分酝酿。 各部门在讨论决定提出干部任职推荐人选之前,要在部门中酝酿,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组织人事处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汇报考察、讨论、征求意见的情况,并进一步酝酿,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四)集体讨论决定 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介绍对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第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第三,对拟任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第四,以校长办公会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五,对任免的干部由学校发文并指定专人同其谈话。 四、选拔任用干部的审批权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规范管理。我校干部的审批权限为: (一)中层正职及以上的干部,按照《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董事会章程》、《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层副职干部,由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研究讨论提出建议人选。所提的建议人选要填写干部任职推荐表,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任职。 (三)科职(级)干部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并征求分管该部门的校领导意见。所提的建议人选要填写干部任职推荐表,经组织人事处考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任职。 五、本条例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